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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桂財規〔2024〕2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區直各部門,各代理機構,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動態管理,強化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履職評價和結果運用,充分發揮評審專家專業支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6〕198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我廳對2017年印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并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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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2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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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評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6〕198號)等法律法規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是指經自治區財政廳選聘,納入廣西壯族自治區評審專家庫管理,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項目評審的人員。評審專家的選聘、解聘、抽取、使用、履職評價和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審專家管理實行統一標準、管用分離、隨機抽取的原則。
第四條?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評審專家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評審專家選聘
第五條?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
(三)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
(四)承諾以獨立身份參加評審工作,依法履行評審專家工作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公民;
(五)能夠熟練操作使用計算機;
(六)不滿70周歲,身體健康,能獨立承擔評審工作;
????(七)申請成為評審專家前三年內,無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對評審專家數量較少的專業,不具備前款第(二)項所列條件,但在相關工作領域有突出的專業能力和特長,且符合評審專家資格條件的,經申請人所在地設區市財政部門審查后出具推薦函(附件1),可申請選聘成為評審專家。
第六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自愿申請成為評審專家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可通過“廣西政府采購網”評審專家庫系統注冊,按照屬地原則在系統選擇所屬專家庫(自治區本級或設區市)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電子掃描件或圖片(原件備查):
(一)申請人簽署的申請表(附件2)和承諾書(附件3);
(二)申請人身份證;
????(三)申請人學歷學位證書;
????(四)申請人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證明材料(專業技術職稱證書須載明職稱專業和職稱級別等信息且在有效期內;同等專業水平的材料同樣必須明確專業方向、與職稱級別的對應關系的證明材料,且在有效期內);
(五)申請人認為需要回避的信息;
????(六)自治區財政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供申請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涉密申報材料可線下提交入庫所屬的財政部門核驗。
第七條?自治區財政廳通過公開征集、單位推薦和自愿申請相結合的方式選聘評審專家。選聘程序:
(一)發布征集公告。自治區財政廳在廣西政府采購網發布選聘征集公告,明確選聘條件、申請時間、申請方式和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資料等。
(二)網上注冊與申報。有意向的申請人按照公告和本辦法第六條要求通過“廣西政府采購網”評審專家庫系統注冊與申報。
(三)組織培訓。自治區財政廳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申請人組織開展培訓。
????(四)公示。通過培訓的申請人,由自治區財政廳在廣西政府采購網對其進行公示(5個工作日)。
(五)財政部門審核。自治區財政廳及各設區市財政局分別對申請人資格條件、培訓和公示等情況進行審核,對審核通過的申請人選聘為評審專家,納入評審專家庫管理。
對于評審專家數量較少的專業,各級財政部門可對接相關部門、行業協會、科研院所、學校等單位進行推薦。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本人專業或專長以及所從事的工作領域,對照評審專業分類標準申報評審專業,申報的三級專業目錄一般不得超過三個。
除獲得新的專業類別的職稱(水平)證書外,評審專家的評審專業原則上在聘期內不得更改。因獲得新的專業類別的職稱(水平)證書需更改評審專業的,由評審專家本人向入庫所屬財政部門書面提交申請并提供新獲得的職稱(水平)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查確認后予以調整。
第九條?評審專家工作單位、聯系方式、評審區域、需回避的信息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過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系統向入庫所屬財政部門提交信息變更申請,經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同意后予以調整。除工作調動或更換工作單位外,評審專家的隸屬專家庫信息原則上在聘期內不得更改。因工作調動或更換工作單位的,由評審專家本人通過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系統向入庫所屬財政部門書面提交申請并提供工作調動或更換工作單位等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核同意后予以調整。
????第十條?評審專家的聘期一般不超過三年。聘期屆滿前,自治區財政廳將組織開展續聘工作。在聘評審專家自愿提出續聘申請的,經入庫所屬財政部門審核通過后,參加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繼續教育培訓后予以續聘;未申請續聘的,系統將自動予以解聘。
????解聘后再申請成為評審專家的,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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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評審專家抽取與使用
第十一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自治區財政廳設立的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第十二條 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可以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應當優先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采購人應當填寫《自行選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表》(附件4),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除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以及異地評審的項目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抽取評審專家的開始時間原則上不得早于評審活動開始前1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評審專家的隨機抽取,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需求提出。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登錄專家管理系統錄入抽取信息,包括項目預算、評審時間及地點、所需評審專家地域、專業、數量、需要回避的信息等。
(二)抽取流程。專家管理系統根據抽取需求,自動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向其撥打語音電話,評審專家確認參加的會收到短信提示,告知評審時間、地點及相關事項。系統自動隨機抽取專家直至確認參加評審的專家數量滿足抽取需求為止。
????(三)名單解密。評審活動開始后,專家管理系統向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解密評審專家名單。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二)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三)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評審專家發現本人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或者在評審工作開始前認為本人無法勝任參評項目評審工作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要求其回避。
????參加過采購項目前期咨詢論證的專家,不得參加該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
????各級財政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第十六條 出現評審專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審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補抽評審專家,或者經采購人主管預算單位同意自行選定補足評審專家(參照第十二條執行)。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妥善保存采購文件,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磋商小組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評審專家名單在評審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評審活動完成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告評審專家名單,并對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做出標注。
各級財政部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有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審專家的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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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評審專家權利與義務
第十八條?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評審過程中,對應邀參加評審政府采購項目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應邀參加評審的政府采購項目行使獨立評審權,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應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報告;
????(三)對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的表決權;
????(四)依照相關規定和標準,獲得評審勞務報酬;
????(五)對各級財政部門的相關處理和處罰作出解釋和說明;
(六)對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進行履職評價;
(七)對本人履職評價結果的知情權和申訴權;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應邀并準時參加政府采購項目評審等工作。
(二)在項目評審中,發現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與本人存在利害關系的供應商參與采購活動時,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三)自覺遵守廉潔自律規定,不得接受政府采購供應商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宴請、財物或者有價證券等不正當利益;
(四)嚴格遵守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程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五)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六)評審專家發現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時,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七)評審專家發現供應商具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八)評審專家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結論。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九)評審專家應當配合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和檢舉等事項;
(十)參加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繼續教育培訓;
????(十一)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時,應當將評審專家評審勞務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集中采購機構或采購人應當在評審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標準和要求等按照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參加異地評審的,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可參照采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向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憑據報銷。
第二十三條 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或者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獲取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
第五章?評審專家履職評價
第二十四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原則,在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對評審專家履職情況進行評價。
????第二十五條?評審專家履職評價實行扣分制,每位評審專家年度履職評價基本分為12分,共設置22項扣分情形,違反某項則將該項對應分值扣除。
(一)違反以下情形之一的扣2分:
1.遲到未超過30分鐘(含);
2.未出示有效身份證明配合組織評審活動的工作人員核驗身份;
3.進入評審現場未按要求統一存放隨身攜帶的通信工具或相關電子設備;
4.在評審現場從事與評審活動無關的事情,影響評審工作秩序;
5.故意拖延評審時間;
6.其他違法違規情節輕微的情形。
(二)違反以下情形之一的扣3分:
1.缺席且未在規定時間內向采購代理機構請假,或者遲到超過30分鐘,導致評審工作無法在規定的時間開始;
2.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審工作正常進行;
3.其他違法違規情節較嚴重的情形。
(三)違反以下情形之一的扣6分:
1.對參加評審的專業不熟悉,市場行情不了解,專業能力不能滿足評審工作要求;
2.發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征詢采購人代表、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的傾向性意見;
3.符合性審查錯誤;
4.暗示或者誘導供應商作出澄清、說明、更正,或者接受供應商主動作出的澄清、說明、更正;
5.對需要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分;
6.評分畸高或畸低;
7.客觀分評審錯誤;
????8.未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隨意認定投標(響應)文件無效;
9.無故不按規定提交評審意見;
????10.評審工作未結束,無正當理由提前離開評審現場;
11.記錄、復制或帶走任何評審資料;
12.確定參與評審至評審結束前私自接觸供應商;
13.其他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評審專家年度履職評價以會計年度為一個周期,年度評分6分(含)以下為不合格,年度期滿計分清零后重新計算。評審專家履職量化評價得分小于9分時,系統自動向其本人發送短信息預警。
第二十七條?評審專家量化計分情況通過短信息告知其本人,評審專家對量化計分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價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相關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訴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事項進行核查,經核查申訴情況屬實的,由同級財政部門將核查結果書面報自治區財政廳后修改評價結果。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價不實或惡意評價,經評審專家申訴有效的,由項目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評審專家進行履職評價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系統自動鎖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抽取評審專家的權限,待評價工作完成后即時開放權限。
第二十九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評審專家履職量化扣分應當有錄音錄像或書面記錄作為必要的證明材料,存檔備查。
第三十條?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評審專家年度履職評價結果設置階梯抽取概率,履職評價結果不合格的暫停抽取資格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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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評審專家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評審專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對其予以處理或處罰。
第三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采購人本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評審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自治區財政廳應當將其解聘:
(一)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
(二)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
(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繼續教育培訓;
(四)聘期內被暫停抽取資格兩次(含)以上;
(五)存在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六)受到刑事處罰。
存在上述第(四)項情形的,從解聘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入庫。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或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一)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二)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
????(三)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提供虛假申請材料;
????(六)評審、培訓中存在冒名頂替等行為;
(七)與其他專家串通以實現非法目的;
????(八)拒不履行配合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和檢舉等法定義務;
????(九)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對評審專家做出的處罰和不良行為記錄信息,自治區財政廳將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與相關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共享。
第三十六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抽取和使用評審專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評審專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參加評審活動的采購人代表、采購人依法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財政部對評審專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桂財采〔2017〕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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